MAH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相较于此前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而言,MAH制度的出台使得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目前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就是一致性评价。如何过评,能否过评,成为了仿制药企业能否存活的关键因素。
对于口服制剂来说,很多产品一致性评价需要提供临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这进一步增加了过评成本。BE试验顺利,成本可能控制在千万之内,如果BE试验不顺利需要进行多次,那可能超过千万才能换来一张许可。而拿到许可可能只是通往盈利的第一步,集采的实施增加了未来的不确定性。过评品种进入集采目录,而公司集采未中标,重金换来的许可证是否变成鸡肋?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通常的思维模式可能有完善产线,建立自己的原料药生产基地,进一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控制成本,以期在集采中赚到钱。或者做到“一牌多用”,提高自己的仿制药研发注册水平,做到中美欧三报甚至更多,积极扩展海外市场,走向国际,通过全球化来降低单个市场的风险等级。
但除了上述常规思维模式外,MAH制度的实施,能不能给仿制药企业带来新的思路?以CRO公司为例,现在常见的模式是委托开发,也就是一锤定音法。药企(甲方)委托CRO公司(乙方)发开某种仿制药产品,成功后获得该产品权益。从风险角度考虑,甲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面临着未来市场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种模式对乙方来讲是最有利的吗?乙方的报价逻辑是核算自己的研发成本,而大多数情况并不是基于产品本身的价值。也就是说,假设药品A研发成本是500万,CRO公司基于此报价。但如果产品基于政策法规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的收益远超500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CRO公司并没有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转让权益,实现权益的多次转让,那么CRO公司则可以最大限度的享受到许可的权益。而对于仿制药生产企业来说,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集采为周期,合理的选择想要生产的产品,降低单个产品的一次性投入。专注做好生产这件事,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资金的合理使用。于甲乙双方来言,分摊风险,分享利润,减少简单的重复建设,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换一种新的玩法,不知道会不会带来些许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