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因减少投料量被抓,判刑!
永福堂为节约生产成本、牟取单位利益,减少药品物料成本,以减少蛇胆汁投放量的方式生产蛇胆川贝胶囊。
经过法院判决:
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80000元。
公司各岗位人员判决如下:
白纸黑字写着有期徒刑啊,人生污点啊。
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对法人代表的处罚。
这是为什么呢?请往下看。
据判决书中披露的犯罪细节如下:
2013年3月期间,时任被告单位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为节约生产成本、牟取单位利益,减少药品物料成本,以减少蛇胆汁投放量的方式生产蛇胆川贝胶囊。
被告人杨某与时任被告单位生产部主管的被告人秦某、质量管理部主管的被告人宋某、QA质量监控员的被告人刘某甲、质量管理部检测员的被告人梁某、生产工序领班的被告人何某甲相互纠合、分工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蛇胆汁的用量,明知是不合格的药品而伪造称量备料记录、成品检测报告等。
生产出批号为130301的蛇胆川贝胶囊一批,并向广东诺邦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至案发时,被告单位共生产销售了批次为130301的蛇胆川贝胶囊规格为24粒/盒的共19600盒、规格为12粒/盒的共26400盒、36粒/盒的共4500盒,销售货值共计155425元。经检验,130301批次蛇胆川贝胶囊蛇胆汁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的蛇胆川贝胶囊为劣药。
法院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是领导指使你编记录的,所以不生啥都听领导的
当我们从业人员还停留在听命于领导,领导让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的情况下。即使出事了,好像自己也没有法律责任。
法院讲究的是证据。领导让你干违法的事情,往往只是口头上下指令或暗示,并不会白纸黑字留下痕迹。最终,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所有的操作记录签名的却是员工,到了法院有口难辩。
点评:其实这事是秃子头上的跳蚤,明摆着的事。根据国情和行业状况,这TM就是领导指使的,你不听就丢工作,丢工作后如何养家糊口。不多说了,说多了被封号。
永福堂案再次说明,药企每一个从业人员,只要参与了造假,就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不要盲目相信领导!
让我们看看判决书中的一段:
辩护人郭诚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永福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的实际投资者林某乙指使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的事实不属实,被告人杨某是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其有权作出该公司的任何决定而不需要经过林某乙同意的,被告人杨某是在林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本案其他被告人减少蛇胆含量生产涉案130301批次产品的;被告人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人应承担次要责任。(言外之意,法人代表TMD一点责任没有,躺着挣钱,没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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